公治〔2013〕669號
關于進一步加強爆破作業人員培訓考核和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爆破員、安全員、保管員(以下簡稱爆破作業人員)培訓考核作了具體規定。為貫徹落實《條例》精神,進一步規范爆破作業人員培訓考核工作,加強日常安全監督管理,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爆破作業人員培訓考核和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爆破作業人員是爆破作業一線的直接操作者、監督者和實施者。全面規范爆破作業人員培訓考核,并切實加強日常安全監督管理,是全面提高爆破作業人員法律意識和安全技術水平,杜絕違章作業、強化安全監管,從根本上防范民用爆炸物品流失社會、預防爆破事故的源頭性舉措,也是進一步強化爆破作業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水平,促進爆破行業有序、健康發展的一項重要而緊迫的任務。當前,一些地方對爆破作業人員培訓考核和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重視不夠、培訓質量不高、考核把關不嚴,爆破作業人員安全技術、依法監管水平參差不齊,爆破作業安全事故和民用爆炸物品丟失、被盜案件時有發生,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各地要從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推
動爆破行業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的戰略高度,充分認識全面規范爆破作業人員培訓考核和加強日常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切實有效措施,扎實推進培訓考核和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制度化、規范化建設,有效防范爆破作業安全事故的發生。
二、健全培訓制度,全面落實企業主體責任。爆破作業單位是爆破作業人員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的責任主體。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要督促爆破作業單位將爆破作業人員培訓納入本企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制定培訓實施方案,加大經費保障投入,狠抓培訓工作落實。省級公安機關要重點培養、認定一批工作負責、精通管理、熟悉業務的培訓師資隊伍,進一步規范培訓教材、內容和流程,確保培訓質量。爆破作業單位應當自行或委托專業培訓機構、行業協會進行爆破作業人員培訓,組織省級公安機關認定的培訓師資授課,建立爆破作業人員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培訓內容、培訓時間、培訓學時等情況,強化爆破作業人員管理,嚴格落實持證上崗制度,嚴禁聘用無《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的人員從事爆破作業。新上崗的爆破作業人員應當至少進行72學時的安全技術培訓,每年至少進行20學時的再培訓。初次取得《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的爆破員,應當在有經驗的爆破員的指導下實習3個月后方可獨立進行爆破作業。
三、規范考核程序,嚴格考核把關。爆破作業人員應當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60周歲,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無妨礙爆破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犯罪記錄。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負責組織爆破作業人員考核并核發許可證件;考核30日前,要向社會公告考核時間、地點及考核大綱;考核10日前,對申請參加考核的人員進行資格審查,并通知通過資格審查的申請人參加考核;考核過程中,要突出實踐考核,嚴格考試考務管理,嚴肅考場紀律,確?己斯ぷ骺陀^公正;考核結束10日內,要向社會公告考核結果;對考核合格人員,要按照公安部規定的許可證件式樣,利用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統打印、核發《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省級公安機關要加強對爆破作業人員考核工作的監督指導,嚴格督促落實培考分離制度,建立健全考核試題庫,統一抽取、印制、密封考核試卷,選派專家嚴格考核把關,指派巡考人員監督考核,為考核工作提供支持。
四、強化監督檢查,切實加強爆破作業人員日常安全監督管理。各級公安機關要將爆破作業人員日常安全監督管理作為爆破作業單位經常性檢查的重要內容,從培訓計劃制定、培訓檔案建立、培訓師資選聘、培訓內容方式、安全技術掌握、持證上崗和履行崗位安全管理職責等方面,全面加強對爆破作業人員安全管理的日常監督檢查。要按照《爆破作業單位資質條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規定的爆破作業人員崗位職責要求,充分利用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統和視頻監控系統,采取系統巡查、現場檢查、暗訪監督、突擊抽查等方式,對爆破作業人員履行崗位安全管理職責情況進行重點檢查,切實加強對爆破作業人員的安全監督管理!侗谱鳂I人員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爆破作業的,爆破作業人員應當在期滿前30日內,向簽發公安機關提出換發申請。逾期3個月未換證的,由簽發公安機關注銷《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因故不再從事爆破作業或年滿60周歲的,由簽發公安機關撤回《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并予以注銷。爆破作業人員在有效期內變更工作單位的,應當持《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原單位解聘證明和現單位勞動合同等證明文件,到現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換發新證。爆破作業單位違反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實施爆破作業,爆破作業人員違反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規定實施爆破作業的,要依照《條例》第四十八條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各地接此通知后,請迅速傳達到基層公安機關,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公 安 部
2013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