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作業人員資格條件和管理要求
Qualifications and management requirements for blasting personnel
GA53-2015
代替GA53-1993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2015-11-13發布
2016-01-01實施
前 言
本標準的全部技術內容為強制性。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代替GA 53-1993《爆破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標準》。除編輯性修改外,主要技術內容變化如下:
——修改了標準名稱;
——修改了章節的編排結構;
——修改了爆破作業人員的分類(見第4章,1993年版的1.3);
——修改了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的分級(見第5章,1993年版的4.1);
——增加了爆破作業人員的資格條件(見第6章);
——增加了爆破作業人員的崗位設置和職責要求(見第7章);
——修改了爆破作業人員的培訓教育要求(見8.1,1993年版的第4章);
——修改了爆破作業人員的許可證管理及考核要求(見8.2,1993年版的第3章、第5章、第6章);
——增加了爆破作業人員的其他管理要求(見第9章);
——刪除了爆破作業人員證件定期復審要求(見1993年版的6.3.1)。
本標準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
本標準由公安部社會公共安全應用基礎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中國爆破行業協會。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閆正斌、汪旭光、亓希國、張國亮、高蔭桐、曲廣建、方桂富、王小林、張正忠。
爆破作業人員資格條件和管理要求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爆破作業人員的分類、分級、資格條件、崗位設置和職責要求以及管理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爆破作業人員的資格管理和日常管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6722-2014 爆破安全規程
GA990 爆破作業單位資質條件和管理要求
GA991 爆破作業項目管理要求
3 術語和定義
GB6722-2014、GA990界定的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復列出了GB6722-2014中的一些術語和定義。
3.1 爆破作業 blasting
利用炸藥的爆炸能量對介質做功,以達到預定工程目標的作業。
[GB6722-2014,定義3.1]
3.2 破作業單位 blasting unit
持有《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從事爆破作業的單位,分非營業性和營業性兩類。非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是指為本單位的合法生產活動需要,在限定區域內自行實施爆破作業的單位;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是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承接爆破作業項目設計施工、安全評估、安全監理的單位。
[GB6722-2014,定義3.2]
3.3 爆破工程技術人員 blasting engineering and technical personnel
具有爆破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并通過考核,獲得從事爆破工作資格證書的技術人員。
[GB6722-2014,定義3.3]
3.4 爆破作業人員 blasting personnel; personals engaged in blasting operations
從事爆破作業的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爆破員、安全員和保管員。
[GB6722-2014,定義3.4]
4 分類
爆破作業人員分為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爆破員、安全員和保管員。
5 分級
5.1 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分為高級/A、高級/B、中級/C和初級/D。資格等級與作業范圍對應關系見表1。
5.2 爆破員、安全員和保管員不分級。
表1 爆破工程技術人員資格等級與作業范圍對應關系表
資格等級 |
作業范圍 |
高級/A |
A級及以下爆破作業項目 |
高級/B |
B級及以下爆破作業項目 |
中級/C |
C級及以下爆破作業項目 |
初級/D |
D級及以下爆破作業項目 |
注1:表中作業范圍的A級、B級、C級、D級為GB6722-2014中規定爆破工程的相應級別。 注2:爆破工程技術人員資格條件見6.2.1。 |
6 資格條件
6.1 一般要求
一般規定如下:
a)無妨礙爆破作業的疾病或生理缺陷;
b)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c)無刑事處罰記錄;
d)無涉恐、吸毒等其他不適合從事爆破作業的情況。
6.2 特殊要求
6.2.1 爆破工程技術人員資格條件
爆破工程技術人員資格條件為:
a)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70周歲;
b)申請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初級/D的,應取得理學或工學學科范圍大學?茖W歷且從事爆破相關工作3年以上,或者取得理學或工學學科范圍大學本科學歷且從事爆破相關工作1年以上;
c)申請爆破工程技術人員中級/C的,應取得理學或工學學科范圍碩士研究生學歷且從事爆破相關工作2年以上,或者取得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初級/D后連續從事爆破相關工作4年以上且主持過不少于3項D級爆破作業項目的設計施工;
d)申請爆破工程技術人員高級/B的,應取得理學或工學學科范圍博士研究生學歷且從事爆破相關工作2年以上,或者取得爆破工程技術人員中級/C后連續從事爆破相關工作4年以上且主持過不少于3項C級爆破作業項目的設計施工;
e)申請爆破工程技術人員高級/A的,應取得爆破工程技術人員高級/B后連續從事爆破相關工作4年以上且主持過不少于5項B級爆破作業項目的設計施工;
f)近3年參與爆破作業項目設計施工、安全評估和安全監理的,未發生爆破作業責任事故。
6.2.2 爆破員、安全員和保管員資格條件
爆破員、安全員和保管員資格條件為:
a)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60周歲;
b)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c)近3年未發生爆破作業責任事故。
7 崗位設置和職責要求
7.1 崗位設置
7.1.1 按照崗位職責分工不同,爆破作業單位應設置單位技術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爆破員、安全員和保管員崗位。
7.1.2 單位技術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應由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擔任,可以兼任。
7.1.3 爆破員、安全員和保管員不得兼任。
7.2 崗位職責要求
單位技術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爆破員、安全員和保管員的崗位職責應符合GA990的規定。
8 資格管理要求
8.1 培訓教育
8.1.1 首次培訓
8.1.1.1 初次申請《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的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應參加不少于240學時的安全技術培訓。
8.1.1.2 初次申請《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的爆破員、安全員和保管員應參加不少于72學時的安全技術培訓。
8.1.2 繼續教育培訓
8.1.2.1 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每年應參加不少于40學時的繼續教育培訓。
8.1.2.2 爆破員、安全員和保管員每年應參加不少于20學時的繼續教育培訓。
8.1.3 培訓組織
8.1.3.1 爆破作業人員首次培訓和繼續教育培訓應由爆破作業單位自行組織或委托專業培訓機構、行業協會組織。
8.1.3.2 組織爆破作業人員培訓的單位應有固定教學場所和專職工作人員,培訓師資由省級公安機關認定。
8.1.3.3 爆破作業人員培訓應使用統一規范的培訓教材,并參照8.2.2.3設置課程和教學內容。
8.1.3.4 組織爆破作業人員培訓的單位應建立培訓檔案,在培訓結束后10日內通過爆破作業人員培訓考核信息系統錄入培訓人員、時間、地點、師資和內容信息,并向培訓人員發放參加培訓的證明。
8.2 許可證管理
8.2.1 申請
8.2.1.1 申請《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的爆破員、安全員、保管員,應向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請,提交《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申請表(見附錄A)及以下材料:
a)身份證明復印件;
b)申請人符合8.1.2要求的證明,初次申請《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的提供符合8.1.1要求的證明;
c)申請人與爆破作業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或其他有效證明;
d)爆破作業單位為申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的證明;
e)爆破作業單位聘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員和退休人員等不能提供c)、d)項材料的,應提供爆破作業單位的聘任協議以及現或原所在單位的同意受聘證明或退休證明。
8.2.1.2 申請《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的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應向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請,除提交8.2.1.1規定的材料外,還應提交符合6.2.1要求的證明材料,包括:
a)資歷證明,包括學歷、學位證書,從事爆破作業的時間、經歷和獲獎證明等;
b)工作業績證明,包括主持爆破作業項目設計施工的證明、設計文件等。
8.2.2 考核
8.2.2.1 考核組織
8.2.2.1.1 爆破作業人員的考核由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組織,報省級公安機關備案。
8.2.2.1.2 爆破工程技術人員考核專家由公安部認定。
8.2.2.1.3 爆破員、安全員和保管員考核專家由省級公安機關認定。
8.2.2.2 考核程序
8.2.2.2.1 考核30日前,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向社會公告考核時間、地點及考核大綱。
8.2.2.2.2 考核10日前,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組織對申請參加考核的人員進行資格審查,并通知通過資格審查的申請人參加考核。
8.2.2.2.3 考核結束10日內,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向社會公告考核結果。
8.2.2.3 考核內容
8.2.2.3.1 爆破工程技術人員考核的主要內容包括:
a)民用爆炸物品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
b)爆破安全技術的現狀及發展方向;
c)炸藥與爆破基本理論;
d)爆破作業安全管理;
e)爆破器材及爆破施工技術;
f)爆破工程地質;
g)爆破設計與施工;
h)爆破安全評估與安全監理。
8.2.2.3.2 爆破員考核的主要內容包括:
a)民用爆炸物品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
b)爆破安全技術;
c)炸藥與爆破基本理論;
d)常見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性能、使用條件及安全管理要求;
e)裝藥、堵塞、網路敷設和起爆等爆破工藝及安全技術要求;
f)爆破安全技術和環境保護要求;
g)處理盲炮或其他安全隱患的操作程序。
8.2.2.3.3 安全員考核的主要內容包括:
a)民用爆炸物品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
b)爆破安全技術;
c)爆破作業現場安全管理要求;
d)民用爆炸物品領取、發放和清退安全管理規定;
e)爆破作業人員資格要求。
8.2.2.3.4 保管員考核的主要內容包括:
a)民用爆炸物品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
b)爆破安全技術;
c)驗收、保管、發放和回收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要求;
d)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登記規定;
e)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安全要求。
8.2.2.4 考核方式
8.2.2.4.1 爆破作業人員考核方式為理論考核和面試考核。
8.2.2.4.2 理論考核采取閉卷考試方式進行,滿分為100分,60分及以上為及格。
8.2.2.4.3 理論考核和面試考核均及格的,考核結果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
8.2.2.4.4 爆破作業人員考核成績、考核結果和考核專家等信息應錄入爆破作業人員培訓考核信息系統。
8.2.3 發放
8.2.3.1 經考核合格的爆破作業人員,自考核結果公布之日起10日內,由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核發《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
8.2.3.2 《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注:《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式樣參見《公安部關于印發民用爆炸物品許可證件及相關法律文書式樣的通知》(公通字〔2012〕24號)。
8.2.4 換發和補發
8.2.4.1 換發
8.2.4.1.1 《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
8.2.4.1.2 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爆破作業的,爆破作業人員應在期滿前30日內,向原簽發公安機關提出換發《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的申請,并提交8.2.1.1規定的材料。
8.2.4.1.3 變更工作單位的,爆破作業人員應向現工作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提出換發《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的申請,并提交8.2.1.1規定的材料和與原單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證明文件。
8.2.4.1.4 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按照規定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收回原證并換發《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8.2.4.2 補發
8.2.4.2.1 《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遺失的,應持在公眾媒體上刊登的遺失聲明的證明,向原簽發公安機關提出補發《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的申請。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按照規定進行核實后予以補發,補發的《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編號、有效期與原證一致。
8.2.4.2.2 《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因損毀影響使用的,應向原簽發公安機關提出補發《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的申請。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按照規定進行核實、收回原證后予以補發,補發的《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編號、有效期與原證一致。
8.2.5 撤銷、吊銷和注銷
8.2.5.1 縣級及以上地方公安機關應加強對爆破作業人員的監督檢查,發現不符合資格條件或不適合繼續從事爆破作業的,應書面告知《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簽發公安機關。簽發公安機關接到書面告知后,應組織復核,對經復核確實不適合繼續從事爆破作業的,應撤銷其《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
8.2.5.2 爆破作業人員因故不再從事爆破作業的,由簽發公安機關撤銷其《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
8.2.5.3 爆破作業人員違反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規定實施爆破作業,發生爆破作業責任事故并負有主要責任的,簽發公安機關應依法吊銷其《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
8.2.5.4 爆破作業人員在有效期屆滿3個月內未提出換發《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申請或死亡的,由簽發公安機關注銷其《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
9 日常管理要求
9.1 爆破作業人員不得超出《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上載明的作業類別從事爆破作業。
9.2 爆破工程技術人員不得超出其資格等級從事爆破作業。
9.3 爆破作業人員不得同時受聘于兩個及以上爆破作業單位。
9.4 不得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
9.5 初次取得《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的爆破員,應在有經驗的爆破員指導下實習3個月后,方可獨立進行爆破作業。
9.6 爆破工程技術人員不得同時擔任兩個及以上爆破作業項目技術負責人。發生下列情形除外:
a)同一爆破工程相鄰分段發包或分期施工的;
b)因非爆破作業單位原因致使爆破工程項目停工超過2個月,經委托單位同意的。
9.7 爆破作業單位不得更換爆破作業項目技術負責人。發生下列情形除外:
a)委托方與爆破作業單位已解除爆破作業合同的;
b)委托方同意更換項目技術負責人的;
c)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況必須更換項目技術負責人的。
9.8 爆破作業單位在合同履行期間變更項目技術負責人的,應書面辦理交接手續,并于項目技術負責人變更5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爆破作業合同備案的公安機關。屬于GA991規定經公安機關審批的爆破作業項目的,還應同時將項目技術負責人變更情況書面報告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
9.9 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擔任項目技術負責人期間,除9.7規定的情形外,不得變更工作單位。
附 錄 A
(規范性附錄)
《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申請表式樣
《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申請表式樣見表A.1。
表A.1 《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申請表
姓 名 |
性 別 |
民 族 |
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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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公民身份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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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 歷 |
專 業 |
技術職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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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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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地址 |
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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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類別 |
□初次申領 □到期換發 □變更單位換發 □補發 □提高資格等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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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從事爆破作業類別 |
□爆破員 □安全員 □保管員 爆破工程技術人員(□高級/A □高級/B □中級/C □初級/D) |
初次領證時間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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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爆 破工作 的簡歷 |
(可附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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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單位法定代表人聲明 |
我對申報的所有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保證申請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妨礙爆破作業的疾病或生理缺陷。 (單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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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公安機關背景審查意見 |
申請人無犯罪記錄,無涉恐、吸毒等其他不適合從事爆破作業的情況。
(公安機關印章) 經辦人簽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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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意見 |
作業類別: 考核專家組簽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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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證公安機關審批意見 |
審核人簽名: 簽發人簽名:(簽發機關印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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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考 文 獻
[1] 國務院令第466號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2] 公通字〔2012〕24號 公安部關于印發民用爆炸物品許可證件及相關法律文書式樣的通知